2006年9月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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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棵香樟树4年诉求路
绍兴县检察院助农民讨公道
邵建成 强峰

  本报讯为一棵香樟树,陈友金苦苦奔波了近4年。近日,在拿到绍兴县法院民事调解书的那一刻,陈友金笑了:多亏检察官伸援手,他终于讨回了公道。
  绍兴县漓渚镇棠棣村的陈友金和陈汉祥相邻而居。2000年12月,陈汉祥建房时,砍掉了陈友金家的香樟树的一个树枝,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。村委会出面进行了口头调解,协定由陈汉祥赔偿给陈友金树枝损害折款800元。
  2002年2月2日,陈汉祥砌自家围墙,陈友金家的香樟树又成了“拦路虎”。陈汉祥要求砍掉香樟树的请求遭到了陈友金的拒绝。当天下午,陈汉祥叫来几个亲戚,擅自将这棵香樟树齐根锯掉了。陈友金遂于2002年9月将陈汉祥告上了法院,索赔2500元。
  一审时,陈汉祥出示了棠棣村村委会的调解证明,还请来3位证人提供“2001年8月双方经村委调解达成口头协议,由陈汉祥支付800元的赔偿款将香樟树锯掉”的证言。法院判决驳回陈友金的诉讼请求。
  当时双方明明达成的是赔偿树枝损害折款的口头协议,怎么现在却变成了赔偿香樟树锯掉的款项?陈友金纳闷了,并提出上诉。眼看自己没有新证据,二审改判希望不大,陈友金撤回上诉,向绍兴县检察院申诉。
  绍兴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检察官朱信华办理该案。经过调查他发现,陈汉祥出具的调解证明,系在陈汉祥事后请求下该村村委有关人员写的,证明的内容不真实,时间也是推算的。此外,3名证人在庭上提供的证言有矛盾。绍兴县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,建议法院依法予以再审。
  今年8月,绍兴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。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陈汉祥赔偿陈友金樟树损失费2500元。此款当庭支付到位。
  (邵建成 强峰)